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 教学仪器报废报损及赔偿规定 一、每学年末学校各科实验室应清查办理一次仪器设备报放心手续。对使用期已满,使用交通基本丧失,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花费太大的仪器设备,要认真填写报废单申请报废。 二、单价在 100 元以下,且一次性报废总值不超过 1000 元的,可经学校领导审批,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单价在 100 以上或一次性报废总值超过 1000 元的,要由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凭批准的报废单销帐。报废的仪器要清出实验室,由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三、在教学中,因合理因素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办理报损(丢失)手续。单价在 100 以下的,由学校领导批准;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凭报损(丢失)单销帐。 四、仪器损坏,有关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师生做实验,因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应严肃批抨教育,并按原价赔偿。学生因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甚至出现严重事故,应处以原价 2—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外校损坏借用的仪器要按原价予以赔偿。任何人丢失仪器,都要照价赔偿。实验室因管理不善,酿成火灾、被盗或腐蚀,造成仪器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要酌情处以原价 10%—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可不作赔偿。师生在使用中属操作方法正确而造成仪器损坏的;在保管中,由于仪器使用期限已满而老化,或功能丧失,或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仪器损失。 七、仪器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及罚款,一律由校务处开票收款,其收入只能用于添置教学仪器和药品,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