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损失的税务处理如何处理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问题问
我公司为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对已从实质上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5号)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的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但实际并未从会计账面上核销相关的应收款项,仅是以增提坏账准备的形式对坏账损失进行了会计处理
请问,如果我们能够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及专项报告,且在增提坏账准备的当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出于对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或《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均采用了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四种方法中选择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上对坏账损失进行处理的要求
但是,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采取的是直接转销法,不仅不认可会计上对坏账损失按照预期原则预提的坏账准备,将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列入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而且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实际发生时直接确认扣除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完全不一致
那么,如何才能分别把握好会计和税法对坏账损失处理的要求及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应从三大方面考虑
1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正确核算坏账损失及涉税事项的基础和前提
一方面,在对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不仅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备抵法预提坏账准备,并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将选择、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但是,坏第1页共6页账准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