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立法的角度,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工作有法可依
《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笔者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常接到当事人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投诉,本文着重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研究
一、委托是司法鉴定的前提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进行鉴定
它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因此这些国家一般都采用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
我国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大都是司法机关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事项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
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司法鉴定工作是被动的,是受委托才可以启动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