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个人是否可以委托鉴定
除以下所列项目外,业务范围内的其它项目均不接受个人委托
1、物证方面的一般检材(除外肌肉、内脏等)鉴定;2、因出国所需的“指印捺印”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2),以及全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2),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损伤与疾病关系的鉴定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1页共3页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