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补充意见*年11月18日,省局印发《关于转发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运管道路〔*〕149号)并提出规范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实施意见
现根据近年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一、关于做好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意见根据省交通厅、安监局、保监局《关于开展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运安〔2007〕363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负责配发、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和包车客运的营运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凭证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企业公章,下同)
具体把关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二、关于做好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的意见根据省交通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交运安〔2007〕120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负责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新投放的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对已投放的此类客运车辆在第一次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时,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具体把关、核实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三、关于客运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道路客运经营和班车、旅游客车运力投放申请时,可以只核收客运企业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承诺书,但在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包车客运许可证明》时,应当核收其由第1页共7页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原件,下级道路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