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评估征求建议稿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居住地,考虑其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条【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做出评估,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第四条【委托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1(一)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的
(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已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
(四)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委托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委托调查评估时,应当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第1页共17页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三)监狱、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带终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姓名、住址、案由以及委托机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委托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派员送达或者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2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