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本省调味品工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调味品,是指酱油、食醋和酱以及其他具有调味品功能的食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和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调味品行业的发展规划;(二)监督检查调味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活动;(三)协助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放调味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四)按照规定的职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厂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三)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符合规定要求;(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检验仪器;(五)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贮存、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水源、粮食、食盐、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和菌种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1页共3页第八条开办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持申请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经省辖市(地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调味品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一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九条从事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批发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