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成七中财产损坏赔偿管理制度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减少损耗
同时培养教师(职工)、学生的公德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节约型校园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指学校财产包括:(1)除教师(职工)、学生个人物品以外的所有学校财产
如:办公室、教室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电器、教具;理、化、生实验设施和器材(教具、标本)、音体美设施和器材、图书和字画;室内外消防器材、各种设施、电器、线路等
(2)包括学校所有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屋面、栏杆、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本制度所指损坏(遗失)包括:(1)无意或故意在教学(办公)、学习(含学科竞赛、二课堂、创新大赛等)过程中,不正确使用(或操作)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2)无意或故意涂画、污损(如
粘贴、打球、手印、脚印等)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用非正常手段进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体育馆、会议室等室内,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无意或故意遗失学校财产
(5)无意或故意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发生(或发现)学校财产损坏(遗失),学校教师(职工)、学生都有报告的责任
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行政处室由主任向总务处报告,及时维修处理,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重大问题或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损坏(或遗失),应同时向分管校长、办公室报告处理,必要时由办公室向上级或公安部门报告处理
5、发生学校财产损坏,应当区别无意、有故意、恶意损坏第1页共3页的性质,明确责任人
(1)发生价值500元以下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与教育处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实验课、音体美课、图书馆,由当时任课教师、(或实验员、管理员)与教育处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认定责任;行政处室由处室主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