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县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XX 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臵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电话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 XX 市 XX 县区官方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提交至受理机构或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