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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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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市政府以苏府〔2006〕158 号文件印发《XX 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从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为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特制定本操作办法,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市区统筹范围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不含在苏工作的境外员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征缴方式及基金管理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1%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2.生育保险费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合并结算,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 3.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4.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 ㈠参保女职工生育待遇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 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或中断缴费,下同)满 10 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⑴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疾病(仅限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下同),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 女职工因病理原因流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⑵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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