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群众举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效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群众投诉、举报是指:(1)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等督办的反映本局干部、本系统法律服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群众要求本机关解决问题的诉求
(2)群众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本局干部、本系统法律服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群众要求本机关解决问题的诉求
第二条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设立和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开通网上投诉渠道,主动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条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相关科室和人员密切配合
局成立办理群众投诉、举报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万文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温延军担任;成员由连伟、宋金波、马瑞敏担任
第四条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局在接到举报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受理,24小时内与举报投诉人取得联系,了解掌握其具体投诉举报事项,做到响应快、办理快、沟通快
第五条建立领导负责制度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每例举报投诉事项,必须逐起交办、问效、问责,在事项办理中,必须亲自组织、办理、回访,确保按期办结,群众满意
对确实不能在7个工作日办结的疑难事项或群众不满意的事项,必须制定具体措施,采取边办理边上报的办法,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六条建立源头化解制度,健全回访机制,实现群众举报投诉回访率达到100%
对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强化沟通协调,及时予以化解,确保群众满意率达到100%
第七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因本局干部的责任,导致群众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次群众投诉、举报查实的,当事人年度考核结果按相第1页共2页关规定执行
针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