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XX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制,依法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五条市、县(市)、XX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市政、文物、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郑东XX县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XX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市、县(市)、XX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文物等部门有关闲置土地信息的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七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第1页共6页(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六层以下(含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