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矿山环境责任制度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其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上与传统共同侵权差异明显
客观说应成为现阶段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为兼顾侵权人和受害人利益的平衡,我国应构建以连带责任为主、其他责任方式为辅的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体系以及共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共同侵权;环境诉讼;民事侵权[中图分类号]d922
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XX)06-0152-04曾祥生(1966-),男,广东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合同法、侵权法;(广东广州510320)赵虎(1972-),男,武汉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合同法、侵权法
(湖北武汉430074)本文系XX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赣教社政字[2008]3号)阶段性成果
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是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在环境侵权这一特殊领域的适用和延伸
在环境侵权责任事故频发的今天,我国如何兼顾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平衡,构建既能达到保护环境、遏制环境事故发生,又切合经济发展水平并体现公平正义的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方法上存在难度,由此成为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安排、设计上的一个难题
一、传统共同侵权理论之评析传统民法对于共同侵权主要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学说
(一)主观说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即只有侵权人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才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它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
共同故意说是早期的以意思联络第1页共4页为构成要件的共同侵权理论,认为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如果某一行为人实施故意侵权行为,而另一人实施过失侵权行为,只不过在事实上同时发生,各人只依相当因果关系原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