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营者安全保障的限度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考量因素(一)判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通常标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确立,是借鉴了英美法侵权行为法中“合理人”制度的结果
所谓合理人,是指“具有平均水平的普通人”,它是注意标准的基础,也是陪审团事实裁判中适用的传统公式
当行为人缺乏法律秩序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和疏于注意,并因此使他人之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实际损害,就产生了注意义务违反
在英美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被认为是事实问题,法官自身不能就诉讼中的特定被告做出判决,但他有义务指示陪审团,将行为问题转化为一个抽象的可充分理解之物,以指导他们评估被告行为的性质
为了对抗法律的抽象性,如“注意”、“合理性”或“可预见性”、“中等智商之人”作为必须得到遵守的行为范式就被发明了
作为美国侵权法历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之一,帕尔斯哥拉芙诉长岛火车站一案为美国法院分析疏忽大意过失侵权确立了一个新的标准,即被告只对合理限度内的损害后果向原告承担责任
在这个著名的案件中,一个急着赶火车的乘客在铁路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登上了一辆已经缓慢开动的火车,但是在该乘客被推上火车时,其随身携带的装有烟火的包裹滑落到地上发生了爆炸,致使相隔几英尺远的帕尔斯哥拉芙小姐被爆炸物激起的碎片伤害,帕尔斯哥拉芙便以伤害为由要求长岛火车站赔偿
审理本案的首席法官卡多佐支持了多数意见,作出了不利于帕尔斯哥拉芙的判决,认定铁路公司不应该对帕尔斯哥拉芙承担赔偿责任
卡多佐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即使假定铁路公司的雇员是疏忽的,但是,“可以合理地察觉或预见的危险确定了当事人应当负有的义务的范围”
因为铁路公司员的工作人员在当时的具体情形下不负有合理预见到帕尔斯哥拉芙遭受损害的义务,所以作为被告的火车站自然就不当对帕尔斯哥拉芙受到的伤害承担过失侵权的责任
由此,该案确定了所谓的一般义务规则——只有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