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教人员奖惩聆询的组织实施“聆询”一词早见于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劳教审批程序中
随着全省劳教办特色工作的全面展开,我所提出了建立劳教人员奖惩聆询制度的设想,第一次把聆询制度引入劳教奖惩执法工作,旨在增强劳教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公正度,完善劳教人员法律救济保障制度
此项制度的实施对整个劳教管理工作和执法活动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从目前我所制定的实施方案来看,聆询程序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笔者就此谈几点拙见,仅供各位领导及同仁参考
一、存在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其实质是制定规范的过程,但要使规范规范,方案本身必须规范,即方案对聆询程序的参加主体、权利义务、实施步骤、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必须规范、具体,必须符合法治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工作实践正确实施
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具体操作程序简单粗糙
一是聆询组织机构、组成人员不明确,所审核委员会并非实际意义上的聆询组织,它是独立于聆询程序之外的劳教奖惩专门审批机构
二是聆询程序过于简单,实施步骤程序不完整
(二)聆询实施主体错位
按照聆询原则的要求,聆询与调查、裁决应当分离,方案中由管理部门担任聆询组织者和主持人,明显违背了聆询原则的规定,这是实施主体的错位,不符合行政法治精神
(三)聆询人员职责权利不明
作为一项工作机制创新,它要求方案的制定科学、严谨,而方案对聆询人员的职责权利却未作具体规定,这是实体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不对称的表现,其结果必然造成聆询人员在操作指挥上的盲目和随意,缺乏规范性
(四)原则要求缺失
方案仅明确了聆询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两项原则,其实这只是行政法的两项最基本、最普通的原则,这两项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均需贯彻执行
而聆第1页共7页询制度特有的、应当坚持的自愿原则,效率与效益兼顾原则,聆询、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