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质量安全控制办法蔬菜质量安全,是指蔬菜在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中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其它国家标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作好蔬菜质量安全的相关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和扩建蔬菜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达到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作为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蔬菜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推广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基地的建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对蔬菜种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蔬菜种植人员的蔬菜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水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的区域种植蔬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田
禁止向蔬菜产区及其周边地区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或者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蔬菜产地造成污染
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施用农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不得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上市
种植蔬菜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种植生产纪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第1页共18页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蔬菜采收日期
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蔬菜种植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蔬菜生产者按照本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