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例如根据《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
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
涉及运输的交货
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在途货物的缴获
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第1页共2页买方承担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