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发改委令第23号【发布日期】20XX-04-01【生效日期】20XX-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XX年4月1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第1页共8页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