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我校招生监察工作,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一)招生监察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招生监察工作要有利于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一)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新生录取、入学、复试、资格认定等过程实施监察监督
(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纪委书记任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三)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领—1—导,负责学校各类各层次的招生监察工作
三、职责权限(一)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录取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三)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招生录取工第1页共4页作
(四)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五)受理有关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会同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