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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我校招生监察工作,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总体要求(一)招生监察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招生监察工作要有利于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二、工作机制(一)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新生录取、入学、复试、资格认定等过程实施监察监督。(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纪委书记任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三)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领—1—导,负责学校各类各层次的招生监察工作。三、职责权限(一)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录取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三)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招生录取工第1页共4页作。(四)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整改。(五)受理有关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六)会同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监察事项(一)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录取程序、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政策、纪律的规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二)检查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素质和条件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经过岗前培训;是否了解、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三)检查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检查招生过程中对特殊情况处理的程序性与合法性。(五)检查录取过程中投档、退档情况。—2—(六)检查调剂计划使用情况。(七)监督检查艺术加试的笔试、面试、阅卷、登分等情况,端正考风考纪。(八)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九)检查学校录取考生名单是否和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后的录取考生名单一致。(十)监督检查新生入学后的复试、体检、资格审查等有关工作情况。(十一)审阅招生管理部门提交的录取工作总结。五、制度和要求(一)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第2页共4页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二)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三)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参加有关招生录取事项的会议。(四)实行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的教职工,不得参与本年度招生监察工作。(五)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应及时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录取结束后,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六、责任追究(一)对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3—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3、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二)对在招生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2、违反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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