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大量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后真正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却很少,难道是这些涉税案件都达不到立案标准吗
其实,翻开这些案卷,情况并非如此
那么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
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多的是流于一种形式
一、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基本情况什么是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要明确这一概念,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税务违法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
我们知道所有的涉税犯罪行为都是税务违法行为,但是税务违法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
两者的区分在立法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数量上的差异
例如,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如果所偷税款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款总额的10%以上才能认定为偷税罪,由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处罚
反之,如果纳税人达不到这1万元和10%这两个数量标准,就只能认定为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罚款;第二种情况是质的差异,具体来说,税务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情节的严重性、主观恶性等形成了税务违法行为的“质”
例如,《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情节就是关于“质”的规定,情节的轻微与否就是区分税务违法行为与涉税犯罪行为的“分水岭”
第三种情况是量和质并重的区分,例如,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此规定中,“两次”偷税是“量”的规定,“再次偷税”就是“质”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再次偷税的数额在所不论,但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