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业务概述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复议范围(一)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⑵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⑵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⑴罚款;⑵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⑶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⑴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⑵不予抵扣税款;⑶不予退还税款;⑷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⑸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⑹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第1页共6页担保有效的行为
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