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研究交流材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也是当前税收工作要做好的“三篇文章”之一
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和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保证
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税务执法行为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依法治税的要求相差甚远
一、当前税务行政执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有法难执的问题有法难执的问题是在税收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税收程序法的过于笼统或不确定性,以及税收实体法的不全面性和变化性
突出表现则为在执法中的违法定性难、收集证据难等,导致实际上的有法难执
1、偷税定性难的问题
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特别是税收政策经常处于变化之中,稳定性和规范性差,这在各个单税种的实体法中表现最为明显
例如,作为重要的税收行政法规,《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被一个又一个的税收政策规定改动的面目全非,特别是全额缴税的基本规定已经在很多经济行为中不适用了
这种政策的变化对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来说,具有文件接收的滞后性、政策衔接的不明确性等特点,直接导致了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程度不一,出现税款计算错误等失误
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只有符合“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四种主观故意的情况,才是偷税
而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如此看来,对计算错误等失误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偷税,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也不是认定是否构成偷税罪的计算基数,只能进行追征,与偷税在处理上差别很大
而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中计算第1页共10页错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