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字体:小中大]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XX〕379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XX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水利厅20XX年8月5日XX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XX〕37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投入运行、单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都纳入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范围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级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水利部组织评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级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水利部备案;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第1页共3页级达标评级工作,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业主自评、申报;审核申报条件;评审机构外部评审;审定评审结果、公示公告和颁证等环节
第六条农村水电站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通知》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暂行)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适用的评审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