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农村承包经营者(在当时主要是指农民)的承包权可否由继承人继承即引起法学界激烈的争论
1985年国家制定继承法时,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仍存意见分歧
故在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继承法里,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未作确定性的规定,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而在继承法颁布实施时,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可见,当时国家未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下定论
(一)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在20世纪80年代,不少研究继承法的学者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
主要理由是:1
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
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
承包权不能继承
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
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
(二)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1
(1)农村承包权是物权
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
在农村承包合第1页共7页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