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救助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政府主导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社会参与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上报;加强对乡镇敬老院的管理;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初审和上报;安排专人监护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帮助照料其日常生活;主持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事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一)无劳动能力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其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助,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1页共6页第六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报程序:(一)由村民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