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监督管理,规XX县区联社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联社的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的辖内农村信用社
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1页共10页第五条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本县(市)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
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联社根据所在县(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申请设立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达到八家以上;(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