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意见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4]5号)和XX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扬政民[2005]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医疗救助标准:1、对农村五保户和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本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只要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的,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即予每人救助100元
2、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㈠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复印件(需市合管办加盖公章)、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
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逐项进行核对确认,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
㈢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第1页共3页由
㈣医疗救助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㈠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