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办法X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XX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五条X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第1页共8页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