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在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经常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地市级、县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五条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监测经费,制定监测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完成监测报告
第六条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监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暂未通过的县市,由地市级具体实施),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配备与完成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对监测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第九条水质分析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1页共2页(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测范围、指标、频率、合格率计算及规范性监测表格式,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监测方案时确定
第十一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