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来水工程是指向全市村镇居民生活供水,有条件的可兼顾生产、经营用水而兴建的联片集中或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所有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管理
县级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有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会同水利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营等行业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做好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化验,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供水工程用地;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供水水价;统计部门负责完成情况的核查统计;监察部门负责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五条县(市)、区水务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文件包括:(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年度建议实施计划;(二)项目勘测设计文件;(三)县(市)、区配套资金的落实文件;(四)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五)上一年度建成、运行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供水工程的水质化验报告
第七条新建或扩建供水规模达到10个以上(含10个)行政村或1万人以上(含1万人)的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称为规模第1页共5页化供水工程,供水规模低于10个行政村或1万人的联片集中或单村供水工程称为规模以下供水工程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鼓励规模化供水,除不具备条件的外,均应采取规模化供水
第八条各县(市)、区编制规模化供水工程规划设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