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大重病医疗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单亲家庭,由于缺乏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三)年老体弱的老年家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1)、无法定赡养人;(2)、有法定赡养人,但无赡养能力;(3)、在计算赡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后仍不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生存条件恶劣,或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第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核算
家庭成员包括户主及配偶和未婚子女
其中,成年未婚子女中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另一家庭计算
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第六条家庭收入主要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核算家庭收入可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量化办法:主要依靠农业收入的乡(镇)、村,可以按家庭人均土第1页共4页地亩数或产量、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及劳动力状况进行量化;非农产业发达,收入多元的乡(镇)、村,可以以货币进行量化
具体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共同制定
国家规定所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