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
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
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
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
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
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
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
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
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
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
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
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
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