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XX 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XX 省环境保护条例》及《XX 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建设项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 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试运行申请。 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一份。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应自受理试运行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环境保护局将退回申请并限期整改: (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作出重大变更; (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措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 (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 (五)施工阶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 (六)危险废物管理和贮存、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卫生防护距离内拆迁工作未完成;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