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 XX 县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