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XX 市人民政府令 (第 26 号) 《XX 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6 年 3 月 24 日XX 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 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XX 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高效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椐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属建筑)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对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不得歧视。 第四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符合规划的宅基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两级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和国家、集体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符合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积极提倡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空心村和富余宅基地由农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复垦还田或者入市流转。 第十条申请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