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请示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处室:用地处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30 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27 条、《XX 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16 条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
立案基本资料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XX 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XX 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7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8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