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经济适用房申请细则 XX 县区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0"17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XX 县区实施住房保障 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 XX 县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XX 县区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1— XX 县区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本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实现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目标,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对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进行的申请、审核、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编制、政策修订、计划安排、统计调研、审批保障资格及考核、培训、中心 XX 县区保障性用房的分配等工作
各区镇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上报计划、资金落实、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复审工作
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初审工作;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预审工作
——2 第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员中,必须有 2 人具有 XX 县区户籍连续满 8 年以上(含 8 年),且男在 60 周岁、女在 55 周岁以下
申请低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具有 XX 县区户籍满 5年以上(含 5 年); 3
人均住房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