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 45 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 1752 号),省政府办公厅《XX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9】 22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麦积区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承担各自的职能责任,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持久运行
区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区卫生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网络
—1—区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区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麦积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集中连片的供水主体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对工程行使管理权,受益乡镇组建乡镇用水者协会,供水管理站与乡镇用水者协会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工程由供水站管理,村级管网的运行和维护由用水者协会(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由农户所有,并负责管护
(二)以国家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乡镇组建乡镇用水者协会,用水者协会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