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5 篇范文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九号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已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经XX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28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商事登记及其监管实行规范统 一、便捷高效、宽进严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约束,引导商事主体诚信自律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及其监管工作
其他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管工作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行政部门对商事主体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管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章商事登记簿 第七条实行商事登记簿制度
商事登记簿由商事登记机关设置,专门用于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八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 住所; 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