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承诺书 XX 县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入、轮候、电脑公开摇号制度。在市区和中心镇同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和中心镇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区域划分范围向具有本区域户籍的家庭销售。在仅有市区一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全市销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不含离异(或丧偶)单身]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户; (三)已婚家庭户(2 人及以上)无房或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单身户无房; (四)属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户内人口数的三倍以下者)。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士官离休干部、XX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所在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核定。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已购买的房改房; (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四)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 (五)自有私房(含联建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七)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