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申报及审批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工律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503 号)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依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据 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企业的下列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申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请制的职工。 2、企业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条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件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它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企业必须保障这类职工的身心健康,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 息休假权力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含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申请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办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职工或者工会意见、采取其他方式,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力的理证明材料),填写《XX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登记,审核申程请人提供的材料; 3、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补正的材料; 4、序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联责任部门:XX 省 XX 市 XX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工作地点:雨花系区政府大院二号楼 b310(2012 年 4月份后搬新址:从万家丽路进朝晖路向东走 400 米方锦湘小区旁 ) 。 法 定 工 作 日 时 间 联 系 方 式 : 0731-85880513,13687364316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