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延期申请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移出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1)类别、数量、组分、物化特性; (2)转移时间、批次,运输路线;(转移计划可以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 3、移出企业与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接收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7、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以上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1、危险废物移出企业向 XX 省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XX 省环保局发函征求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3、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复函同意接收后,危险废物移出企业向 XX 省环保局领取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并寄送转移联单。 受理部门:XX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联系电话 0531-86106141XX 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0531-87299051 XX 市环保局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联系电话 0537-231683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59 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