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申请人需提交材料(修改) 消防验收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到公安分局业务受理大厅领取,不填日期);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工程竣工报告(首页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尾页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公章); 4、该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最后一次合格文书,复印件); 5、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需加盖竣工图章);隐蔽工程记录(应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签字);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厂家提供型式认可或强制认可等国家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供货证明。自治区消防质监站出具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如纸面石膏板、铝塑板、中纤板、外墙保温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供货单位的供货凭证。自治区消防质监站出具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8、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文件、相关负责人员身份证、职业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承诺书; 11、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联系电话:0992-3659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