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营业性演出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39 号)第三章营业性演出规范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文体局审核与决定; 3.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性演出)》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 个工作日 四、许可条件: 1、符合文化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要求; 2、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在演出日期 3 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3、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4、不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39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五、应当提交材料: □ 1、演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团体、演员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 3、参加演出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演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4、演出节目单及其视听资料; □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6、场地使用租赁合同; □ 7、演出场地通过消防部门核验的意见书; □ 8、演出场地提供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9、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书;□ 10、临时搭建舞台的,还需在演出一日前提交以下文件:a: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b: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1、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收费依据:无收费项目 XX 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2011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