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XX 县区人民医院于孙宗善之间的医疗纠纷 一、简要经过:2011 年 8 月 20 日 21 时许孙宗善(男,67岁,汉族、XX 县区南张庄乡东蒙村,住院号:347998)因车祸致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在其家人陪同下入院就诊。入院诊断: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手拇指骨折并指间关节错位、多处软组织挫伤。体格检查:心、肺未见明显异常,血压为130/70 毫米汞柱、心率 78 次/分、体温 36.60c,左小腿中下段肿胀、畸形可触及骨擦感、活动受限、左拇指指腹不规则伤口流血、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症状。在完善了术前各项检查后,将患者的伤情和患者及家属进行了有效沟通,说明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在争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后,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上午 8 时给患者实施了左胫腓骨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患者安全返回病房。经过术后积极抗感染及恢复治疗,患者病情逐步好转。8 月 29 日 dr 检查示:左胫腓骨骨折,行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后,断端对位对线好。9 月 10 日查房时,患肢恢复良好、血运正常、切口进行拆线,肢体活动可,无其他明显并发症及合并症。9 月 15 日患者及家属主动要求出院。出院时嘱其注意营养休息,保护患肢、避免剧烈活动、注意康复训练,及时进行复查。患者出院 5 个月后因伤处疼痛来院检查发现左胫腓骨内固定钛板断裂骨折处再次骨折。于 2012 年 3 月 1日上午 11 时再次入院进行了内固定物取出植骨内固定术。3 月18 日患者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回家。现患者以院方在给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使用内固定钢板不合格致使其再次骨折为由将我院诉至贵院。 二、分析说明 (1)患者孙宗善系车祸所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与我院的入院诊断、dr 检查结果相符。在完善了相关的术前检查后,及时进行了手术。其次院方经综合分析及全面检查后认为患者孙宗善既无手术禁忌症又有明显的手术指征,因此对该患者实施手术是正确的。 (2)我院所用钢板“三证”齐全,为国家质量认证产品,钢板质量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质量不合格问题。 (3)a、患者系胫腓骨远端粉碎骨折,骨折处血运破坏严重致使血运较差,加之患者年龄偏高等原因均可出现骨折处愈合较慢或存在不愈合的风险。b、术后主治医师反复交待病人不能过早负重,患者在家恢复期间如稍不注意过早负重、反复活动或再次意外受伤等均可引起钢板疲劳性断裂。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已明确告知了患者及家属术后可能出现内固定物松动、断裂、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