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广大农民期盼多年的立法工作已正式启动
如何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成为一部质量较高、认同度较高、操作性较强的法律,需要对涉及该法的几个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以期进一步统一认识
一、关于立法的着眼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既要基本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又要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还要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要做到“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有利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
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是指这部法律要从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入手,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组织制度不完善的缺陷,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育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设计
这种制度设计,首先是促进,其次是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促进
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农民合作社法有较大区别
在有着上百年合作经济发展历史的西方国家,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侧重于规范,而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晚、小农经济思想深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我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应侧重于促进
也就是说,先促进,后规范,先多样化,后规范化
如果只从本本出发,从概念出发,对西方的东西照搬照套,把门槛搞得很高,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搞得很繁琐,那就不利于发展
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是指这部法律要体现党和政府重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导向
在现阶段,农民是特别需要扶助的弱势群体,党和政府以及其他组织要为他们提供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扶持和服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民已经置身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若还是单家独户与其他经济主体打交道,在经济交往中就必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这种不平等还被表面的平等掩盖着
如果农民长期分散,这种不平等就会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