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
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
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
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
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
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
[1]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
很显然,农民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