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市场秩序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农村假劣农资损农、坑农、害农现象,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农资经营市场的全面监管,促进农资经营规范有序运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增强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打防结合”的工作思路,着力标本兼治,逐步建立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品质可靠的农资市场体系,形成经营者诚信守法、管理者依法监管、农资产品安全可靠、农民利益得以有效维护的管理机制,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氛围
二、经营者具备的条件(含增加经营范围)1、肥料经营
有一定的仓储保管设备、设施,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2、种子经营
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有农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登记表或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书
3、农药经营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每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且必须持有《专业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本乡镇范围内对农药经营户实行兼职,但1人最多只能兼职5户
(2)有与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污染防治措施要规范有效,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4、兽药经营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有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5、饲料经营
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1页共3页三、证照办理程序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的项目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农业、林牧渔业或安监等主管部门资格审查认可,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