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稽查工作安排意见一、稽查对象及范围1、*市所有县(市、区)排污费征收机构;2、2008年度被列为国控、省控的重点企业;二、稽查内容排污收费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开展情况;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核算情况;排污费征收与排污费减、缓、免情况;排污费解缴入库及排污费票据管理情况;排污收费档案管理及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情况等
三、稽查步骤排污费稽查将采取自查、稽查相结合
1、自查阶段:各县(市、区)排污费征收机构对各自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
内容包括:一是辖区内排污单位是否进行全面排污申报登记,对申报材料是否形成书面意见
二是是否按申报核定数据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拒报、谎报、欠缴和拒缴排污费的是否采取相关措施
三是征收标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减、免、缓现象
四是票据及文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根据要求设立收费台帐,是否建立污染源档案
五是各项报表管理是否按要求执行,是否正确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是否如实上报电子数据库和文字报告等
2、稽查阶段:20XX年5-6月,市环保局将结合自查结果,组织支队XX县区(市、区)环保局,组成稽查组进行稽查
并对下列情形进行立案查处:一是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二是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三是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四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五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六是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七是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八是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稽查中发现少缴排污费且属于排污者责任的,市局将按第1页共2页照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属于征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