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 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货场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区或货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动火审批: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 火器 材 ,落 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 认 无 火灾 、爆炸 危险的情 况 下 ,才 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 。如 在载 有 货物的车辆 等或填 有 可燃物隔 热 层 结构、割焊金 属 件 与 可燃物直 接 接 触 的地方 进行割焊,在割焊接 结束 看 守 一段 时间,确 认 无 危险后才 能离 开 。 第六 条 两 个 以上 单位共 同 使用的建筑 物局 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通 知 使用单位共 同 采 取防范 措施,将 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 隔 ,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 材 ,专 人监护,保 证施工及使用范 围 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 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